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船舶气囊下水服务合同中甲乙双方(船厂)违约责任

   2012-07-11 120
导读

违约责任:1.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下水通知后,按计划下水日期提前两天赶到现场(包括乙方下水的设备),在具备下水条件(施工进度、潮位、气象

 违约责任:
1.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下水通知后,按计划下水日期提前两天赶到现场(包括乙方下水的设备),在具备下水条件(施工进度、潮位、气象等)的前提下,乙方应按期完成下水作业,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1%予以罚款(从合同款项中扣除)。
2. 甲方应在下水日期确定后,提前一周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,并按合同的相关条款要求,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,每逾期一天,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‰作为违约金。当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时,执行条款的时间顺延。
3.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期下水,损失应由甲方承担,并向乙方支付窝工费用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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