爱采购

发产品

  • 发布供应
  • 管理供应

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

   2011-04-27 130
导读

  第一条 为保证航行安全,加强沉船的打捞和管理工作,制定本办法 。  第二条 除军事舰艇和木帆船外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内河的沉 船,包括沉船本体、船上器物以及货物都适用本办法。  第三条 下列沉船应当进行打捞:  (一)妨碍船舶航行、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;

  第一条 为保证航行安全,加强沉船的打捞和管理工作,制定本办法 。

  第二条 除军事舰艇和木帆船外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内河的沉 船,包括沉船本体、船上器物以及货物都适用本办法。

  第三条 下列沉船应当进行打捞:

  (一)妨碍船舶航行、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;

  (二)有修复使用价值的沉船;

  (三)虽无修复使用价值而有拆卸利用价值的沉船。

  第四条 严重危害船舶安全航行的沉船,有关港(航)务主管机关有权 立即进行打捞或者解体清除,但是所采取措施应即通知沉船所有人,如果 沉船所有人不明或者无法 通知时,应当在当地和中央报纸上公告。

  第五条 妨碍船舶航行、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,有关港(航) 务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申请期限和打捞期限,通知或公告沉船 所有人。沉船所有人必须在规定期限以内提出申请和进行打捞;否则,有 关港(航)务主管机关可以进 行打捞或者予以解体清除。

 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沉船,沉船所有人应当自船舶 沉没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打捞计划和完工期限,经有关港(航)务主管机关批 准后进行打捞。

  第七条 沉船所有人除遇有特殊情况向有关港(航)务主管机关申请延 期并经核准外,在下列情况下即丧失各该沉船的所有权:

  (一)妨碍船舶航行、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,在申请期限以内 没有申请或者声明 放弃;或者打捞期限届满,而没有完成打捞;

  (二)其他不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沉船自沉没之日起1年以内没有申请 打捞;或者完工 期限已经届满,而没有打捞。

  第八条 有关港(航)务主管机关根据第四条规定所捞起的船体、船用 器物、货物或者解体所得的钢材、机件等,在无法或者不易保管的情况下 ,可以作价处理。沉船所有人自船舶沉没之日起1年以内,可以申请发还捞 起的原物或者处理原物所得的价款 ,过期如不申请即丧失其所有权。

  沉船所有人在领回原物或者价款时,应当偿还有关打捞、保管和处理 等费用。

  第九条 打捞和解体清除沉船必须经过批准,批准权限如下:

  (一)500总吨以上或者300匹指示马力以上的沉船由交通部批准;

  (二)不满前项规定的沉船,由有关港(航)务主管机关批准,并由各该 港(航)务主管机关 依其行政系统分别报请交通部或者有关省人民委员会备 案。

  第十条 未经过批准,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沉船。偶然捞获 的沉没物资应当送当地港(航)务主管机关处理,由各该机关酌情给予奖励 。

  第十一条 有修复价值而不严重妨碍航行安全的沉船,不得解体。申 请解体沉船必须提出该沉船确无修复价值的可靠勘测资料。解体打捞或者 清除机动船舶,不得在水下破坏主副机、锅炉等物,应当尽量完整捞起, 并经有关港(航)务主管机关鉴定后,才可以处理。

  第十二条 全国各地沉船勘测工作,由交通部打捞专业机构负责进行 ,但是有关港(航)务主管机关因业务上的需要,也可以自行勘测。其他机 关、企业、个人必须经有关港(航)务主管机关批准才可以进行沉船勘测工 作,并应将勘测结果抄送原批准机关。

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部发布施行。

 
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
免责声明
• 
本文为原创作品,作者: 。欢迎转载,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:http://www.qinang.cn/news/201104/27/content714.html 。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,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,请读者仅做参考,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、触犯法律的内容,一经发现,立即删除,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。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,请及时联系我们。
 
更多>同类学知识

入驻

企业入驻成功 可尊享多重特权

入驻热线:13265221980

请手机扫码访问

客服

客服热线:13265221980

小程序

小程序更便捷的查找产品

为您提供专业帮买咨询服务

请用微信扫码

公众号

微信公众号,收获商机

微信扫码关注

顶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