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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

2011-05-031590
 

商务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、环境保护部、交通运输部、农业部、海关总署

关于规范发展拆业的若干意见

商产发〔2009614

 

   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、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厅(局)、财政厅(局)、环保厅(局)、交通厅(局)、渔业厅(局),各直属海关:

  拆船业是船舶产业链的重要环节,发展拆船业有利于保护海洋等水域环境,加快废旧船舶淘汰,实现资源循环利用,促进船舶工业健康持续发展。我国拆船业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进口废船的拆解处理,经过多年的发展,已逐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,在拆解规模、机械装备、工艺技术、安全生产、环境保护和保障工人健康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。在进口废船拆解处理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,国内报废船舶拆解处理发展滞后,行业面临集中度低、部分企业环保治理能力差、拆船管理法规制度不健全、拟拆解船舶交易不规范、非法拆解严重等问题,亟需完善政策、规范管理。

  2008年下半年以来,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,世界贸易大幅减少,海运需求快速萎缩,老旧船舶淘汰速度加快,拆船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,但由此带来的环保问题不容忽视。规范发展拆船业,实行定点拆解,有利于提高行业环保水平,加快老旧船舶淘汰更新,扩大新船需求空间,促进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。根据国务院《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》的总体要求,现提出如下意见:

  一、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

  (一)指导思想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建设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社会,坚持发展循环经济,提高拆船业安全环保能力,实现绿色拆船。逐步规范拆船业发展,切实把拆船业的发展纳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、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重的科学发展轨道。

  (二)发展目标。加强废船流向监管,实行定点拆解;完善拆船业循环经济的基本模式;开展清洁生产,实施绿色拆解;加快各类人才培养、引进,提高拆船业队伍整体素质。

  二、严格行业准入,提高环保水平

  (三)建立拆船行业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,将拆解技能、安全环保投入、场地设施要求和科学化管理等作为审核的重要指标,促进拆船企业增强环保治理能力、提高技术与管理水平,实现优胜劣汰。

  (四)各级环保、海事、渔业等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,严格审核船舶拆解企业的选址、环保设施、污染治理能力,做好环境风险评估。逐步淘汰简易船坞拆解,禁止冲滩拆解。各地要对本地的船舶拆解场所进行专项整顿,对非法拆解点和污染严重的拆船厂坚决予以取缔。

  三、完善强制报废制度,实行定点拆解

  (五)进一步完善老旧船舶报废制度,禁止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船舶从事生产、运输活动。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船舶或经检验不满足安全技术要求的老旧船舶,船检机构不予核发船舶检验证书,各有关管理机构不予签证和办理船舶登记手续、不予核发船舶营运证件等。各船舶管理机构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,严格监管废船流向,对报废船舶实行跟踪管理,防止废船流入非法拆解渠道,清除安全和环境污染的隐患。

  (六)对国内各类船舶拆解处理企业进行统一规划,实行定点管理。引导企业以国际市场为主向国内外市场并重发展,鼓励以优势拆解企业为主体对行业进行整合。禁止非定点企业拆解处理废船。

  (七)研究国内报废船舶定点拆解优惠政策,运用经济手段引导老旧船舶到定点企业进行拆解,规范废船交易,降低环保安全隐患,促进拆船业持续健康发展。

  四、加强进口管理,监控废船流向

  (八)建立废船进口预警机制。综合国内拆船业发展规模、布局、技术、环保水平、国际国内废船市场供需关系以及国内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,对年度废船进口进行评估和预警,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控。环境保护部根据相关规定,为企业办理进口批准文件。企业持有关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废船进口的通关手续。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废船进口的检疫监管。

  (九)加强行业自律,推行废船进口代理制,规范进口秩序。综合企业对外议价能力、拆解能力、环保水平等因素,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进口代理资质。严格监控进口废船流向,防止流入非法拆解渠道。

  五、倡导绿色拆船,鼓励循环利用

  (十)拆船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体系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,对环境、安全、健康、质量进行规范管理。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,建立考核拆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指标评价体系。参照国际海事组织《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》和国际劳工组织《拆船业安全卫生指南》,结合《绿色拆船通用规范》行业标准,开展创建绿色拆船厂活动。

  (十一)严禁利用废船拆解的旧设备拼装造船;鼓励拆船企业加大对下游产品的开发力度,对废船拆解的旧材料进行深加工。

  六、强化工作落实,发挥协会作用

 (十二)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、形成合力,抓紧落实各项政策,制订完善相关规划、标准和管理办法;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,细化操作程序,加强监督执法。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及意见建议,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。

  (十三)发挥行业协会联系政府、服务企业、促进行业自律的功能,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,加强调查研究,反映企业诉求和行业情况,组织制定技术标准、环保标准、劳工保护标准等行规行约,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。

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        商务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 工业和信息化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财政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          环境保护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 交通运输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        农业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            海关总署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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